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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侵害联想公司名誉,判决被告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赔偿10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6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迅速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发布该微博时未进行事实核实,且明知言论可能引发公众情绪波动,仍未及时删除或澄清相关内容,构成对联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书中表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宗某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终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宗某负担。(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