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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
作者:贺高祥(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财经学院特聘教授)
据媒体报道,由于黄河入鲁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以上,山东省作为受益方,向上游的河南省兑现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此举标志着黄河流域省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取得重要进展。
去年5月,为共同推动黄河干流跨省界断面水质稳中向好,山东与河南签订《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监测断面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山东给予河南600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每恶化一个水质类别,河南给予山东6000万元补偿资金。一年多过去,山东入海口水质指数比上年有了明显改善,黄河入鲁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以上,作为受益一方,山东愉快履约。
鲁豫两省的“双向奔赴”让广大网友津津乐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黄河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有着紧密联系。保护改善水质,不可能各自为政,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须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加强协同配合。如今,上下游省份增进区域联动,“你来我往”之间强化了双方生态修复的积极性主动性,让生态保护责任落在了实处、实现了双赢。
从各自为政变为同舟共济,把生态保护从“无价”转向“有偿”,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正是生态补偿机制的要义所在。实际上,10年前,皖浙两省就开展过类似的尝试。2012年起,皖浙两省在新安江流域实施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建立补偿标准体系。两省约定,年度水质达标,浙江拨付安徽1亿元;反之,安徽拨付浙江1亿元。如今,新安江已成为全国水质最好的河流之一,千岛湖水质稳定保持为优。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历经多年实践,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格局。
良好生态本身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当前,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激发制度活力,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通过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增强改革协同效应。特别是要加快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更有效率地体现生态建设的价值,让更多生态优势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发展优势。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面对共同的家园,每个人都是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提升当地群众保护绿水青山的积极性、主动性。未来,应探索更加多元化的生态补偿主体参与机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此外,还可探索更加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园区共建、项目支持、产业转移等,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让受益者和保护者携手共进,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让锦绣河山更好造福百姓。
《光明日报》( 2022年07月15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