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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科普法》中,明确了包括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应该做好相应科普工作的要求,同时提到,科普信息的科学性以及要对错误信息及时澄清和纠正。
不可否认的是,媒介是公众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公众甚至是很多专业人士主要甚至全部从媒介平台上,并且越来越多地从网络媒体中获取有关的信息,尤其是在媒介景观因为新信息技术的发展而经历巨大变迁的当下,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信息传播与扩散的最大枢纽,而网民也成为最大的科普受众人群,据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亿人,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1.05亿人,我国社交网络用户规模达11.01亿人,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10.70亿人。
随着信息技术的演进,去中心化和赋权成为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收者,而是演变成了积极的参与者,他们不仅能对所接触到的信息进行阅听,而且还会评论、分享、推荐,甚至是基于这些信息生产以及发布自己创作的内容,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内容的贡献者,但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视角。这一方面对于科普来说是机遇,因为通过评论、分享和再创作扩大了相关信息传播的广度,但另一方面也给科普带来了挑战,因为一旦他们所生产和传播扩散的信息存在着科学上的错误,那么就会影响到公众对科学的认知,甚至还有营销号会借机“擦边”,夹带私货,这也就要求在源头上确保所发布内容的科学性,同时信息发布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做好“把关人”。
同时这里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信息在经过多次转发之后有可能会被一些噪声所污染,甚至也会出现核心信息的衰减,二是不同的受众对同一条信息的理解也会存在着一些差异,因而在对原有信息进行拆解的过程中也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意义重构的“同谋”,这有可能会导致出乎意料的后果。
传统上,信息的传播与扩散需要经过媒体的“把关”,当然媒体也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充分发挥框架以及议程设置的作用,但是在社交媒体时代,很多信息绕过了媒体的“斡旋”,消解了科学与媒体之间的张力,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当然,科研人员也越来越意识到“公众可见性的价值,并且采取积极的举措来构建自己的公众形象”,比如通过一些社交媒体账号直接发布科学相关的内容,有些科研人员成为颇有影响力的科普达人,带动了全民的科普热情,也提升了公众的科学认知,拉近了科学与社会,科学家与非科学家的距离。
虽然社交媒体的丰富多样给主流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从科普的角度来说,这更加需要在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加强主流媒体的作用,通过加强科普作品的供给,开设科普专区等满足公众的科普需求,同时也要积极探索与其他领域的深度融合,打造“出圈”的科普内容,不能把自己局限在简单地就某些问题向公众进行说明,而是要在建构公众成员之间如何传播分享信息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因为志趣相投的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人际传播往往会让错误信息的传播火上浇油。毕竟人们会去让他们感到舒服的地方或者借助让他们感到舒服的渠道去获取他们喜欢的信息,但是这也意味着他们可能会“完全避免科学领域的媒介”或者偏好“能证实并强化他们先前信仰的新闻来源”,而这种自我选择很有可能会被社交媒体背后的算法进一步“强化”,这样就会出现自我强化的信息螺旋,产生社交媒体场域下的“信息茧房”,构建出一个“回音室”和“过滤器泡泡”,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依赖科学内容的供给并不能进入他们的“圈层”,而通过多方的融合则不失为一种尝试,但其前提是确保科学内容的精确性以及把握好科学内容的浓度。
就科普而言,媒介的作用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传播正确的信息方面,也体现在对不正确的信息进行驳斥方面,那些有意误导公众看法的主张就是在污染科普的生态环境。对此,一方面要加大供给优质科学内容,满足公众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有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澄清和纠正的机制,并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推动科普的高质量发展。
(王大鹏,中国科普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