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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但在具体的科普实践过程中,落实“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也需要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科普工作,将自身的专业科学知识转化为公众能够理解的语言,把科研做成科普,树立抓科普就是抓创新,抓创新必须抓科普的理念,厚植科学普及的高原沃土,推动科技创新的高峰更加雄伟。
2024年10月21日,科技部针对致公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提案》进行答复时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科技人才计划评审的重要参考。
新修订的《科普法》在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布明确,“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科普工作得到了各方日益提升的重视,当然也有研究表明,在科普的认知与行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知行反差”,即在理念上认识到了科普的重要性,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却与这种认知并不匹配,这可能也是因为以往我们单纯地从责任义务框架来看待科研人员参与科普的问题,也就是强调科研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开展科普,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科普对科研人员以及科学共同体的正反馈作用。
比如,前几天参加了一次医学领域的学术会议,在科普主题相关的分论坛上就有专家表示要冷静地看待科普的问题。实际上,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应该是双向赋能,“双向奔赴”的。一方面,科技创新发挥了对科普工作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科普也对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促进作用。甚至通过科普工作也能够为科研人员找到研究的灵感。因而我们需要通过科普厚植科技创新的沃土,把科普贯穿在科技创新整个链条之中,同时把科技创新的成果通过科普的形式转化成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内容。这实际上需要科研人员更加关注科普对于科技创新,对于科学研究的功能价值的发挥。或者说通过科普不仅仅能够为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更能够吸引到有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这其实也是在倡导从“要我科普”向“我要科普”转变,即把理念转变成行动,同时通过具体的行动强化理念。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对科普的评价和考核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传统上我们往往会以数量来代替质量,比如一场科普活动有多少人参加,一个科普视频有多少阅读量等等,但是这些流量如何转化成目标受众日常行为的习惯,还有待于深入的跟踪和研究。
同时,在对科普工作成效进行考核,以及对科普的评价中需要从不同的维度进行推进。
首先是需要明确和细化考核评价的指标,同时也宜粗不宜细,要保证最大公约数。科普的形式丰富而多元,那么指标的设计就需要尽量涵盖各种形式。而且也需要考虑学科或者行业的差异性,比如医学健康类的和基础研究的科普考核与评价有哪些共性的问题,又有哪些需要差异化的指标设计,同时质量与数量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等等。
其次要明确考核评价的目标对象,比如是针对科研人员个体,还是针对科研机构,又或者是面向科研项目?从个体的角度来说,考核与评价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科没普”的内容出现,因为一刀切的方式会让原本并不善于科普的人不得不为了应对评价而去做一些“半生不熟”的科普,毕竟科普的技能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在科研训练的过程中顺带着就已经教授了的,而是一门需要额外习得的技能。如果是面向的机构本身,那么就需要发挥机构成员的优势,形成合力,打造具有科普影响力的品牌。当然,科研项目应该开展科普,比如新修订的《科普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同样是如何去考核与评价。
再次也要明确考核与评价的目的是什么。科普的目的在于向广大公众传播科学,提升公众的科学素质,因而考核与评价应该是以评促用和以评促建,推出更多更好的科普内容,同时也要关注科普受众的反馈,与社会和公众衔接起来,注重公众的口碑和反馈,避免出现为了考核而科普的状况。
(王大鹏 中国科普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