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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作者:温亚利(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草发展研究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取得显著成效。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形成以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为基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设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构建起完备的保护组织体系,制定并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同时,已建立的1.18万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有效保护了90%的植被类型和陆地生态系统类型、65%的高等植物群落和85%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不断落实,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响应与认同。
当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空间冲突不断加剧的全球背景下,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样面临着挑战,问题主要表现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仍需完善,多部门协作、央地联动机制亟须深化,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知识传播等配套保障支撑不足,生物多样性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依然较大。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保护工作总体进展缓慢,世界各国还在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问题,探索特色生物多样性保护之路,应加强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纳入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领域的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同时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地实施,严格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一套更为全面、互相支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第二,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建立更加完善的资源调动机制。加大多样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支持,有效统筹财政资源、政策性金融和市场化金融,不断拓宽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渠道,以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科学研究,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管理平台,针对重要物种开展栖息地保护和恢复、野化和放归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构建全面、多样的保护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构建全国统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调查、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加强以自然保护地为主、保护小区等为辅的动植物栖息地建设,强化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统筹推进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建设,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加大力度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及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共同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
第四,推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分享,持续增强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遗传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建设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库,建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惠益分享多边机制。促进我国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利用以及公平分享惠益,加强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互动,推动传统知识融入文化旅游产品,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政策制定过程中,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减少生产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补贴,在保证农林牧渔绿色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下,我们必须更加全面、高效、系统地推进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这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生态建设的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能向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中国独特的解决方案,展现中国的智慧和担当。
项目团队:光明日报记者 陈之殷、郝泽华、李洁、张哲浩、张锐、王雯静、万玛加、王晓樱、陈怡 光明日报通讯员 金永成、李梦
《光明日报》(2024年05月13日 07版)